2)第一百零五章:革新商制_日月永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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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官府出资购买,不允许私人买卖。

  现在朱允炆放开了冶铁的私商,那么商税便是一定要征收的了。

  “置商籍,凡存在经商行为者,必须至府县商务有司注册,领取许可,否则,不许经商。”

  这是朱允炆定下的第一条规则,大概类似于后世的工商营业许可证,当然,处罚上可要比后世简单粗暴地多。

  “未经许可的经商行为,一旦发现,斩立决!”

  收商税的基础,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有多少商户,不能说你想经商就经商,想种地就种地,统一颁发行商许可,目的便是为了方便管理。

  “各省布政使司,设商税稽查司,各府设商税稽查局,各县设商税稽查队,凡存在经商行为的,一律登记造册。”

  至于县下面的乡村,那就完全没必要管了,因为,也压根没有什么商业行为,无非是老百姓自己私下里之间的买卖,管这个干什么?

  设办商税有司很好办,定下一个明确的品轶,地方自然会招募人手,一个县,总有那么十几个识数认字的不第文人,成立队伍的困难,并不算大。

  难得,是制度和法律。

  这一点上,不能照抄后世,因为国情不同,社会形态和商业行为也不同。

  “除了朕刚才所说,未到衙门办理行商许可的一律斩立决之外,各省的物价,可以根据地方民情,酌定一个平抑的价格。”

  朱允炆举了一个例子,“上下红线的浮动,不得超过官定标准,粮盐铁布煤,现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,也是钱物交互最大的五种货物,地方官府必须要严格管控,如出现紧缺,府县报于省,开官仓止抑物价,商户不允许出现超出红线哄抬物价的行为,违者斩立决,家产籍没。”

  朱允炆说,刑部的官员就忙着低头计。

  “行商买卖,最重要的基础是诚信,商人以利趋,做事行径往往不择手段,对于在通商过程中失信和违约的行为,地方商税衙门予以受理清查,查实后,对于失信方,罚没家产与原告。

  地方官府与民间商人的买卖行为,同样受到该法约束,不允许出现强制买卖和买卖后反悔的行为。”

  新任的刑部尚书张春便心头狂跳。

  朱允炆又说了很多,都是他脑子里对后世民商法残存的一些记忆条文,略作更改后便都拿了出来,然后与户部、刑部的官员进行相互印证,最后一一记录下来。

  “律法方面,暂定这些,日后过程之中,查漏补缺,慢慢填充。”

  朱允炆喝口茶水浸了浸发干的嗓子,又把目光转向了夏元吉。

  “至于商税,之前朕所说的阶梯税法不动,地方府县的经商行为,购买方和出售方双方在完成行商行为后,由出售方向购买方提供凭证,购买方持该凭证可以到商税衙门换取银钱,钱数为该次交易额的三十之一。”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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